吴鹰律师: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争取无罪

  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,从不同辩护维度解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的成功路径: 一、实体要件不成立之辩 (一)商标非相同或近似1.视觉差异排除案例: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9)鄂05刑初4号) 被控商标“均瑶味动力”与权利人商标“味动力”在构图结构上存在非常明显差异:权利人商标由“味动力”汉字、“werdery”字母及盾形图形组成,上下部分呈横向S状相连;而被控商标在原商标基础上增加了飘带和盾形图案,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。法院认定两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“相同商标”,被告人无罪。2.商标权利瑕疵案例:刘某、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4)穗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)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购过期惠普硒鼓并重新包装出售,但未提供涉案物品为过期产品的证据,且鉴定机构仅笼统认定涉案物品为假冒产品,未对实物逐一鉴别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,最终宣告无罪。 (二)商品非同类1.严格比对分类表案例:杜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5)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) 杜某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喷码机属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第7类,而权利人多米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(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)。法院认为两者在功能、用途、花钱的那群人等方面存在非常明显差异,不属于“同一种商品”,被告人无罪。2.功能用途差异案例: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6)粤01刑终21号) 被告人将三星原装打印机改装成其他型号并销售,虽更换标贴和包装盒,但未改变打印机核心功能,且无证据证明改装行为影响花了钱的人三星商标的认同。法院认定不构成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”,被告人无罪。 (三)主观故意缺失1.合法来源抗辩案例: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5年案例) 吴某某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槟榔,但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商品来源不明,且部分销售记录无法对应具体侵权产品。公诉机关最终将指控金额从200万元降至10.9万元,且对部分共犯不起诉。2.权利基础抗辩案例: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5年案例) 陈某接受法国客户委托生产带有“SOUND+”商标的蓝牙耳机,全部出口至欧洲。国内商标权人以侵权报案,但法院认定:(1)法国客户在欧盟在先注册该商标,且商品未流入中国市场;(2)国内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商标,存在恶意注册嫌疑。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无主观故意,无罪。(四)情节未达入罪标准1.金额未达立案门槛案例: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1年案例) 李某某销售假冒香奈儿皮包120个,实际销售金额仅9840元,未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5万元的立案标准。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,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。2.未造成实质损害案例: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(2024年案例) 赵某某销售假冒“耐克”“阿迪达斯”鞋材,金额5.5万元,但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。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决定不起诉。 二、程序与证据之辩 (一)证据链断裂1.物证缺失或来源不明案例:刘某、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4)穗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) 公诉机关未扣押涉案物品原件,仅依据鉴定机构的书面证明指控侵权,但证明内容与扣押清单不一致,且未提供实物照片。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。2.电子数据提取违法案例: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5年案例) 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吴某某销售金额200万元,但辩护人指出该电子数据未按法定程序公证提取,且与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。法院最终仅认定10.9万元销售金额。 (二)鉴定意见瑕疵1.鉴定机构资质不足案例:Z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4年案例) 公安机关委托某日用品公司鉴定涉案商品是否侵权,但该公司无知识产权鉴定资质。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,裁定发回重审。2.比对样本不具代表性案例:杜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5)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) 鉴定机构仅比对部分喷码机型号,未覆盖全部被控商品。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整体侵权事实,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。 (三)非法取证排除1.刑讯逼供或威胁取证案例:Z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4年案例) 被告人Z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全程使用戒具,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。法院认定取证程序违反法律,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2.程序违反法律导致证据无效案例: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1年案例) 公安机关未对扣押的假冒商品进行分袋保存,导致物证来源不明。检察院认为证据链断裂,决定不起诉。 三、特殊情形抗辩 (一)地理标志商标的正当使用 案例: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4年案例) 蒋某某使用“陽山”地理标志商标销售水蜜桃,但法院查明其水蜜桃确属阳山产区且符合品质衡量准则,属于正当使用。最终判决蒋某某无罪。 反向混淆与在先权利 案例:晨光剪刀案(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) 在后使用人“晨光”剪刀市场影响力远超在先商标权人,法院认为未造成反向混淆,不构成侵权。 四、实务操作要点1.证据精细化梳理在陈某案中,辩护人通过调取法国商标注册证、海关报关单等证据,证明商品未流入中国市场。 - 在吴某某案中,辩护人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和销售记录,成功将指控金额从200万元降至10.9万元。2.程序节点把握侦查阶段:在李某某案中,辩护人及时提出金额未达立案标准,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。 审查起诉阶段:在赵某某案中,辩护人通过退赃和认罪认罚,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3.类案检索与策略定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案例(郭明升案),在陈某案中主张刷单行为不影响金额认定。 关注地方性司法政策,如江苏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刑事保护力度,在蒋某某案中引用区域标准进行抗辩。 上述案例表明,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无罪辩护需结合个案证据与法律规则,从商标同一性、商品类别、主观故意、证据合法性等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。实务中,辩护人应注重证据精细化梳理、程序节点把握及类案检索,同时关注权利冲突解决与民事赔偿协调,以最大化实现无罪辩护目标。

  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,从不同辩护维度解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的成功路径:

  案例: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9)鄂05刑初4号) 被控商标“均瑶味动力”与权利人商标“味动力”在构图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:权利人商标由“味动力”汉字、“werdery”字母及盾形图形组成,上下部分呈横向S状相连;而被控商标在原商标基础上增加了飘带和盾形图案,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。法院认定两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“相同商标”,被告人无罪。

  案例:刘某、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4)穗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)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购过期惠普硒鼓并重新包装出售,但未提供涉案物品为过期产品的证据,且鉴定机构仅笼统认定涉案物品为假冒产品,未对实物逐一鉴别。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,最终宣告无罪。

  案例:杜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5)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) 杜某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喷码机属于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第7类,而权利人多米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(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)。法院认为两者在功能、用途、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,不属于“同一种商品”,被告人无罪。

  案例: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6)粤01刑终21号) 被告人将三星原装打印机改装成其他型号并销售,虽更换标贴和包装盒,但未改变打印机核心功能,且无证据证明改装行为影响消费者对三星商标的认同。法院认定不构成“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”,被告人无罪。

  案例: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5年案例) 吴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槟榔,但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商品来源不明,且部分销售记录无法对应具体侵权产品。公诉机关最终将指控金额从200万元降至10.9万元,且对部分共犯不起诉。

  案例: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5年案例) 陈某接受法国客户委托生产带有“SOUND+”商标的蓝牙耳机,全部出口至欧洲。国内商标权人以侵权报案,但法院认定:(1)法国客户在欧盟在先注册该商标,且商品未流入中国市场;(2)国内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商标,存在恶意注册嫌疑。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无主观故意,无罪。

  案例: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1年案例) 李某某销售假冒香奈儿皮包120个,实际销售金额仅9840元,未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5万元的立案标准。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,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案例: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(2024年案例) 赵某某销售假冒“耐克”“阿迪达斯”鞋材,金额5.5万元,但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。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,决定不起诉。

  案例:刘某、彭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4)穗中法知刑终字第8号) 公诉机关未扣押涉案物品原件,仅依据鉴定机构的书面证明指控侵权,但证明内容与扣押清单不一致,且未提供实物照片。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
  案例: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5年案例) 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数据认定吴某某销售金额200万元,但辩护人指出该电子数据未按法定程序公证提取,且与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。法院最终仅认定10.9万元销售金额。

  案例:Z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4年案例) 公安机关委托某日用品公司鉴定涉案商品是否侵权,但该公司无知识产权鉴定资质。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,裁定发回重审。

  案例:杜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((2015)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) 鉴定机构仅比对部分喷码机型号,未覆盖全部被控商品。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整体侵权事实,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
  案例:Z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4年案例) 被告人Z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全程使用戒具,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。法院认定取证程序违法,相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

  2.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案例: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1年案例) 公安机关未对扣押的假冒商品进行分袋保存,导致物证来源不明。检察院认为证据链断裂,决定不起诉。

  案例: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2024年案例) 蒋某某使用“陽山”地理标志商标销售水蜜桃,但法院查明其水蜜桃确属阳山产区且符合质量标准,属于正当使用。最终判决蒋某某无罪。

  案例:晨光剪刀案(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) 在后使用人“晨光”剪刀市场影响力远超在先商标权人,法院认为未造成反向混淆,不构成侵权。

  1.证据精细化梳理在陈某案中,辩护人通过调取法国商标注册证、海关报关单等证据,证明商品未流入中国市场。 - 在吴某某案中,辩护人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和销售记录,成功将指控金额从200万元降至10.9万元。

  2.程序节点把握侦查阶段:在李某某案中,辩护人及时提出金额未达立案标准,促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。 审查起诉阶段:在赵某某案中,辩护人通过退赃和认罪认罚,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  3.类案检索与策略定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案例(郭明升案),在陈某案中主张刷单行为不影响金额认定。 关注地方性司法政策,如江苏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刑事保护力度,在蒋某某案中引用地方标准做抗辩。

  上述案例表明,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无罪辩护需结合个案证据与法律规则,从商标同一性、商品类别、主观故意、证据合法性等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。实务中,辩护人应注重证据精细化梳理、程序节点把握及类案检索,同时关注权利冲突解决与民事赔偿协调,以最大化实现无罪辩护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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